种族灭绝(精简文章)
“Genocide”(种族灭绝)这一英文专有名词在 1944 年以前并不存在。此术语仅用于特定的情况,指的是以灭绝为目的对某些群体实施的极端罪行。正如 1948 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所述,人权关系到每个人的权利。1944 年,一位名叫 拉斐尔·兰姆金【Raphael Lemkin (1900-1959)】的波兰籍犹太律师希望用一个专有的词汇来描述纳粹有组织的屠杀行为,包括对欧洲犹太人的毁灭性杀戮。他将希腊语中意为民族或部落的单词 geno 和拉丁语中意为杀戮的单词 cide 合并在一起,构成了新的单词“Genocide”。次年,德国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以“反人类罪”对纳粹头目提起指控。“种族灭绝”一词也出现在起诉书中,但只是作为描述性的词汇而非法律术语。
慑于大屠杀留下的阴影,以及由于兰姆金本人的不懈努力,联合国于1948 年 12 月 9 日通过了《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公约规定“种族灭绝”为国际犯罪,签署国均表示“同意防止种族灭绝的发生,并会对这一犯罪进行严惩。”虽然历史上针对特定群体的暴力活动一直在发生,但在法律和国际社会上,该术语的发展主要集中于两个不同的历史时期:自其产生直至被国际法接受(1944 年至 1948 年)的时段,以及建立国际刑事法庭对种族灭绝罪进行起诉(1991 年至 1998 年)的时段。公约的另一重要职责是防止种族灭绝行为的发生,它依然是所有国家以及个人要面对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