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伦堡法案
1935 年 9 月纳粹德国通过了两部不同的法律,合称纽伦堡法案:《帝国公民法》和《保护德国血统和荣誉法》。这些法律体现了纳粹思想背后的许多种族主义理论。它们为德国有组织地迫害犹太人提供了法律框架。
阿道夫·希特勒于 1935 年 9 月 15 日颁布纽伦堡法案。当时完全由纳粹代表组成的德国议会(“帝国国会”)通过了法案。反犹对于纳粹党极为重要,因此在德国纽伦堡举行的年度纳粹党集会上,希特勒要求国会召开特别会议。
帝国公民法
纳粹一直在寻求一个不是通过宗教关系而是种族反犹主义来区分犹太人的法律定义。德国的犹太人不易通过目视识别。许多人已经放弃了传统习俗,融入主流社会。一些人不再参与犹太教活动,甚至开始和他们的非犹太邻居一起庆祝基督教节日,特别是圣诞节。还有更多人与基督徒结婚或是皈依了基督教。
根据《帝国公民法》和有关实施该法案的多个澄清性条例,只有“日耳曼或相关血统”的人才能成为德国公民。法律规定了哪些人是德国人,哪些人不是德国人,哪些人是犹太人,哪些人不是犹太人。纳粹否决了将犹太人视为宗教或文化团体成员的传统观点。他们宣称犹太人是在出生时就被血统所决定的种族。
尽管纳粹思想坚持这样宣称,但将犹太人定义为一个种族并没有科学有效的依据。因此,纳粹立法者企图根据家族谱系来规定种族。该法案规定,祖父母辈中有三个或更多出生在犹太宗教社区的人即为犹太人。出生在犹太宗教社区的祖父母被认为在“种族上”是犹太人。他们的“种族”身份会传递给子女和孙辈。根据该法案,德国犹太人不是公民,而是“国家属民”。
对德国犹太人的这种法律定义包括了数万名不认为自己是犹太人或是与犹太社区没有宗教或文化联系的人。例如,它将已经从犹太教改信基督教的人归为犹太人。它还将出生时父母或祖父母已经皈依基督教的人归为犹太人。该法案剥夺了他们的德国国籍和基本权利。
此外还有一些在德国居住的人根据纽伦堡法案的定义既不是德国人也不是犹太人,即祖父母中只有一或两个是在犹太宗教社区出生的人,这使得定义更为复杂。这些“混种”人被称为“混血”(Mischlinge),他们与“种族上的”德国人享有同等权利,但这些权利在后续立法中不断遭到削减。
保护德国血统和荣誉法
纽伦堡法案的第二部法律《保护德国血统和荣誉法》禁止犹太人和非犹太裔德国人之间通婚,还将这两类人之间的性行为定为刑事犯罪。这类关系被指为“种族污染”(Rassenschande)。
该法律还禁止犹太人雇佣年龄在 45 岁以下的德国女佣,以防犹太人迫使这些女佣犯下种族污染的罪行。成千上万的人由于种族污染而被定罪,或是干脆消失在集中营。
纽伦堡法案的意义
纽伦堡法案逆转了德国犹太人被列入社会正式成员和国家平等公民的解放进程。它们在法律上区分了德国人和犹太人,为未来的反犹措施奠定了基础。犹太人有史以来第一次不是因为信仰,而是因为自己或是父母的出身而面临迫害。在纳粹德国,表白信仰和行动或声明都无法将犹太人变成德国人。许多从未或多年未参与犹太教活动的德国人在纳粹恐怖统治的苛刻法规下被定义为犹太人。
虽然纽伦堡法案特别提到的只有犹太人,但它们也同样适用于在德国居住的黑人和罗姆人(吉普赛人)。将犹太人、黑人和罗姆人定义为异族加剧了他们在德国受到的迫害。
二战期间,许多德国的盟国或附庸国家都颁布了本国版本的纽伦堡法案。到 1941 年,意大利、匈牙利、罗马尼亚、斯洛伐克、保加利亚、维希法国和克罗地亚全都颁布了与德国纽伦堡法案类似的反犹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