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纳粹刑事警察 (Kripo)
纳粹刑事警察(Kripo)是纳粹德国的刑侦部队,负责调查盗窃、谋杀等犯罪活动。在纳粹执政和二战期间,他们成为纳粹意识形态政策的主要执行者。纳粹刑事警察协助迫害和谋杀犹太人和罗姆人,还大肆逮捕被纳粹政权归为反社会分子、职业罪犯和同性恋的人,并将其关押进集中营。
关键事实
-
1
纳粹刑事警察由纳粹政权之前存在于德国各地的刑事警察机构发展而来。
-
2
纳粹政权赋予纳粹刑事警察权力,使其将种族、社会和犯罪敌人预防性地无限期关押在集中营内来予以消灭。
-
3
作为纳粹德国安全警察的一部分,刑事警察与纳粹政权的镇压性政治警察机构——盖世太保——密切合作。
刑事警察 (Kriminalpolizei) 是纳粹德国的刑侦警察部队。他们通常被称为“Kripo”,即“Kriminalpolizei”的缩写。如今,在德语国家中,名为“Kriminalpolizei”的警察部队仍很常见。在英语中,这类警察部队通常被称为刑侦部队或刑事调查部门。
纳粹上台前
在魏玛德国,德国各州有自己的刑侦部队。这些刑事警察组织采用最先进的法医学和犯罪学知识,在国际警界倍受尊重且占据主流地位。1929年开始,经济大萧条彻底颠覆了德国的经济、社会和政治生活,也对刑事警察的工作产生了影响。在魏玛共和国末期,刑侦警察的工作超负荷运转。在努力适应新的社会环境时,他们感到自身未得到足够重视。
其中一些刑侦警察转而投效纳粹党,他们相信纳粹党能够解决他们所认为的一系列影响其职业和个人生活的社会和法律问题。纳粹承诺严厉打击犯罪,认为魏玛的刑事司法体系过于温和。他们还谴责政府任由报纸通过耸人听闻的犯罪故事让罪犯变成名人。一些柏林的刑侦警察接受了这些立场,并积极投入纳粹活动。
纳粹掌权,1933年

1933年1月30日,阿道夫·希特勒被任命为德国总理。新的纳粹政府废除了魏玛宪法中对个人的保护条款,同时扩大了警察的权力。这使纳粹政权得以改变刑事警察的执法方式。1933年11月13日,普鲁士颁布法令,规定可在集中营内对所谓的“职业罪犯”实行“预防性拘留”(Vorbeugungshaft),德国其他各州也纷纷效仿。这项法令实现了许多刑事警察和犯罪学家长久以来的愿望。它规定,如若曾三次因预谋犯罪而被捕并被判刑至少六个月,刑事警察便可将其拘押。
起初,预防性拘留的实施范围相对有限。截至1935年底,普鲁士集中营中共关押了491名所谓的职业罪犯。然而,这种相对克制的做法并未持续太久。随着纳粹警察国家的扩张,纳粹对罪犯的政策越发激进,纳粹刑事警察对预防性拘留的使用也随之激进。
纳粹刑事警察和盖世太保的关系
纳粹政权在党卫军领导人海因里希·希姆莱 (Heinrich Himmler) 的领导下建立了一个强大的中央集权警察国家。希姆莱创建的体系包含两支互补的便衣警察部队,即纳粹刑事警察和盖世太保。1936年6月,他们被并称为安全警察(Sicherheitspolizei 或 SiPo)。安全警察由希姆莱的副手莱因哈德·海德里希 (Reinhard Heydrich) 领导。中央集权的目标之一是将这些警察机构相互联系起来,最终与党卫军情报部门(Sicherheitsdiesnt,保安局,简称SD)实现合并。
1938年2月开始,盖世太保和纳粹刑事警察的候选人开始在警察学校一起接受培训。警员经常在这两个相似的组织之间调动。对于普通人而言,可能很难区分盖世太保和纳粹刑事警察的特工。
1939年9月,希姆莱正式将纳粹刑事警察、盖世太保和保安局合并,并入帝国安全总局 (Reichssicherheitshauptamt, RSHA)。帝国安全总局由莱因哈德·海德里希指挥。纳粹刑事警察成为了帝国安全总局的第5分局 (Amt V)。直至1944年7月,纳粹刑事警察一直由阿图尔·内贝 (Arthur Nebe) 领导。内贝曾长期在柏林担任刑侦警察,同时也是一位纳粹党人。
纳粹刑事警察设有多个专门的办公室,负责打击各种犯罪团伙,包括骗子、盗窃犯、扒手、毒品罪犯和国际性贩卖者。许多办公室在纳粹时代之前就已存在。不过,也有一些办公室与纳粹意识形态有着明显关联。1936年10月,希姆莱另外创建了一个独立机构,名为“帝国反同性恋和反堕胎中央办公室” (Reichszentrale zur Bekämpfung der Homosexualität und der Abtreibung)。
纳粹对犯罪的解读
在纳粹意识形态的影响下,纳粹刑事警察提出并实施了一种基于种族生物学的犯罪解读。纳粹将罪犯视为遗传和种族上的堕落者,认为罪犯威胁德国社会的种族健康。根据纳粹国家和纳粹刑事警察领导的观点,为了保护“人民共同体” (Volksgemeinschaft),需要将罪犯从社会中强行清除出去。
在1939年8月的一次演讲中,帝国刑事警察局长内贝将犯罪定义为“人民身上反复出现的一种疾病”。这种疾病据称是由罪犯和“反社会个体”遗传给其子女的。在纳粹国家,“反社会分子”是指行为方式被认为不符合社会规范的人。这类人包括被认定的流浪者、乞丐、妓女、皮条客和酗酒者、游手好闲者 (arbeitsscheu)以及无家可归者。这一类别中还包括罗姆人。纳粹政权认为,罗姆人行为异常且种族低劣。这种将犯罪定义为与某些群体相关的疾病的理念,使纳粹刑事警察的做法也变得越来越激进。
纳粹刑事警察实践的激进化
纳粹刑事警察接受了纳粹对犯罪的解读,其许多特工认为,他们有义务将在生理、种族或遗传上被认定有犯罪倾向的人作为目标。1937年,新的法令赋予了他们这样做的权力。这些法令扩大了预防性拘留的范围,纳粹刑事警察将成千上万从未被定罪的人关押在集中营里,其中包括被认定的反社会分子。纳粹刑事警察以这些人或其后代将来可能会成为罪犯为由,为这类措施辩护。
纳粹刑事警察广泛采用了这一做法,从而迎合并助推了1937年至1938年集中营的系统扩张。从1937年开始,被纳粹刑事警察逮捕的职业罪犯和反社会分子在集中营囚犯中占了很大比例。他们通常以集中营徽章的颜色来代称,绿色代表职业罪犯,黑色代表反社会分子。
1938年后,集中营关押的囚犯都是基于纳粹刑事警察的预防性拘留或盖世太保的保护性拘留 (Schutzhaft)。这两种程序都不受司法审查,目的都是为了保护所谓“人民共同体”的种族、政治和社会完整性。
1933年至1945年间,纳粹刑事警察共将7万多人送进集中营。这些囚犯中至少有一半因纳粹的暴行和虐待而死亡。
纳粹刑事警察、战争和大屠杀
1939年9月1日,纳粹德国入侵波兰,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战争助长了纳粹的暴行,最终造成大屠杀。
纳粹刑事警察和各类警察部队随德国军队一同部署。最臭名昭著的是,安全警察和保安局 (包括纳粹刑事警察)被编入了特别行动队。特别行动队负责侦察和消灭德国统治的潜在敌人。他们的任务还包括抢占重要地点和防止破坏活动。此外,特别行动队还招募同谋,建立情报网络。1939年至1940年间,他们与其他党卫军和警察部队一起枪杀了数千名犹太人和数万名波兰精英。
在1941年6月开始的德苏战争期间,德国共部署了四支特别行动队。纳粹刑事警察的领导人阿图尔·内贝亲自指挥了其中一支队伍。1941年6月至11月,他领导了“B”别动队。在内贝领导期间,这支致命的部队在比亚韦斯托克、明斯克和莫吉廖夫周边地区大肆屠杀了4万5千人,其中许多受害者都是犹太人。
纳粹刑事警察与毒气实验
纳粹刑事警察下设一个特别重要且致命的部门:安全警察刑事技术研究所(Kriminaltechnisches Institut der Sicherheitspolizei, KTI) 。该部门由接受过科学和工程培训的法医专家组成。
来自该研究所的纳粹刑事警察官员开发了早期的大规模毒气杀人技术。1939年10月,内贝指示该研究所试验用各种方法杀害患有精神和身体疾病的人。这些试验配合“安乐死计划”同步展开。安全警察刑事技术研究所的化学工程师和毒理学专家阿尔伯特·维德曼 (Albert Widmann) 测试了各种可能的毒杀方法,他最终建议使用一氧化碳气体。1941年秋,维德曼协助制造出了毒气车。这些毒气车使用废气产生的一氧化碳气体。“莱茵哈德行动”屠杀中心的策划者采用了这一研制成果。在贝乌热茨、索比堡和特雷布林卡,大型发动机被用来为毒气室产生一氧化碳气体。
除了大规模枪杀外,特别行动队和其他党卫军及警察部队也使用过这种毒气车。在纳粹占领下的东欧,这些毒气车被用来杀害犹太人和残疾人。
对罗姆人的迫害和大规模屠杀

纳粹刑事警察对迫害和大规模屠杀罗姆人负有责任。这些屠杀建立在欧洲警察部队长期以来追踪、骚扰和迫害该群体的模式之上。
1933年,纳粹刑事警察和德国其他警察开始更加严格地执行纳粹上台前的相关法律,以打击那些被贴上“吉普赛人”(“Zigeuner”)标签的人。纳粹将这些人视为不受欢迎的种族。1936年,希姆莱在纳粹刑事警察内部成立了“帝国反吉普赛人问题中央办公室”(Reichszentrale zur Bekämpfung des Zigeunerunwesens)。20世纪30年代,纳粹刑事警察在德国一些地区建立了关押罗姆人的集中营并加以管理。在这些早期的“吉普赛人集中营”(“Zigeunerlager”)中,最臭名昭著的便是柏林附近的马扎恩集中营 (Marzahn)。战争期间,纳粹刑事警察扩大了对罗姆人的拘禁。随后,纳粹刑事警察还组织参与了针对罗姆人的驱逐和谋杀。
结语
1945年,纳粹德国战败。此后,许多纳粹刑事警察试图与纳粹政权及其罪行划清界限。他们声称自己没有做错任何事,所有罪行都是盖世太保所犯。在战后陈述中,纳粹刑事警察自称保持政治中立,声称自己只是在执行正常的警务工作。但这是故意歪曲事实。在机构和个人层面上,纳粹刑事警察都深度参与了包括大屠杀在内的第三帝国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