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族灭绝”这一专有名词在 1944 年以前并不存在。此术语仅用于特定的情况,指的是以灭绝为目的对某些群体实施的极端罪行。而美国权利法案或 1948 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中定义的人权,则关系到每个人的权利。

拉斐尔•莱姆金(右)与巴西大使阿玛多(左)在联大全体会议之前进行交谈,《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行为公约》在此次全体会议上得到了通过。巴黎夏绿蒂宫,1948年12月11日。

1944 年,一位名叫拉斐尔兰姆金【Raphael Lemkin (1900-1959)】的波兰籍犹太律师希望用一个专有的词汇来描述纳粹有组织的屠杀行为,包括对欧洲犹太人的毁灭性杀戮。他将希腊语中意为民族或部落的单词 geno 和拉丁语中意为杀戮的单词 cide 合并在一起,构成了新的单词“genocide(种族灭绝)”。在提出这一新词汇时,兰姆金已在头脑中形成了“种族灭绝”的概念,即“通过各种手段实施一系列旨在破坏特定团体必要的生活基础并消灭这些人群的计划。”次年,德国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以“违反人道罪”对纳粹头目提起指控。“种族灭绝”一词也出现在起诉书中,但只是作为描述性的而非法律词汇。

慑于大屠杀留下的阴影,以及在兰姆金本人不懈的努力下,1948 年 12 月 9 日,联合国通过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公约规定“种族灭绝”为国际犯罪,签署国均表示“同意防止种族灭绝的发生,并会对这一犯罪进行严惩。”对种族灭绝的定义如下:

1950年10月14日,批准《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行为公约》的四国代表

所谓种族灭绝是指蓄意全部或部分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具体行为包括:
(1) 杀害该团体的成员;
(2) 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
(3) 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部分的生命;
(4) 强制施行企图阻止该团体内部生育的措施;
(5) 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

历史上针对特定团体的暴力事件一直在发生,即使是在公约生效之后也没有停止,这一术语在法律及国际上的发展集中于两个不同的历史时期:自该词汇产生直至被国际法接受(1944 年至 1948 年)的阶段,以及建立国际刑事法庭对种族灭绝罪行进行起诉(1991 年至 1998 年)的阶段。公约的另一重要职责是防止种族灭绝行为的发生,这依然是所有国家以及个人要面对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