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种族大屠杀之后申张正义的一个途径。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和国内法庭对被控战犯进行了审判。从 1942 年冬开始,联盟国家的政府宣布了他们惩治轴心国战犯的决定。1942 年 12 月 17 日,美国、英国和苏联的领导人正式发布第一份联合声明,谴责纳粹对犹太人的大规模屠杀,并设法起诉那些需要对公民犯下的罪行负责的人。

1943 年 10 月,美国、英国和苏联政府的外交部长共同签署了《莫斯科宣言》,声明在休战时,应将对战争罪行负责的人员遣返回其犯罪所在的国家,并根据相关国家的法律进行审判。没有具体犯罪地理位置的“主要”战犯将根据盟军政府的联合决策判罪。最著名的战后战犯审判是国际军事法庭对主要德国军官的审判,在德国的纽伦堡 (Nuremberg) 举行,由代表盟国组成国的法官主持。

1945 年 10 月 18 日到 1946 年 10 月 1 日,国际军事法庭审判了 22 个“主要”战犯,指控的罪行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以及阴谋策划此类罪行。国际军事法庭将违反人道罪定义为“谋杀、灭绝、奴役、放逐 ... 或基于政治、种族或宗教立场进行的迫害。”犯有此罪的人中,有十二个人被判死罪,其中包括赫尔曼•戈林、汉斯•弗兰克、阿尔弗雷德•罗森堡 以及 尤里乌斯•施莱彻尔。国际军事法庭将三个被告判为终身监禁,四个判为 10 到 20 年不等的监禁。其中三个被告宣告无罪。

在国际军事法庭的支持下,美国军事法庭在纽伦堡对德国高级军官进行了 12 次审判。这些审判经常被统称为纽伦堡后续审判 (Subsequent Nuremberg Proceedings)。1946 年 12 月至 1949 年 4 月间,美国检察官对 177 人进行了审判,并将 97 名被告定罪。主要的纳粹医生、特别行动队 (Einsatzgruppen) 成员、德国司法行政机关和德国外交部的成员、德国最高指挥部的成员以及德国主要的工业家都在审判之列。

在 1945 年之后的战犯审判中,大部分都涉及到官衔较低的官员和公务员。在战后几年里,占领德国(和奥地利)的四大盟国 - 美国、英国、法国和苏联 – 在其占领区进行了审判,对许多罪犯在战时的罪行进行了审判。在最早的区域性审判中,特别是在美国区域,有许多涉及到德国或轴心国部队杀害被俘盟军士兵的罪行。尽管如此,盟军占领者适时扩展其司法法令,对集中营守卫人员和指挥官及其他罪犯进行审判,这些人对盟军现占领地区的犹太人和其他受迫害者犯下了滔天罪行。我们对德国集中营制度的早期认识很多来自这些审判的证据和证人证词。

盟军占领军有意在德国消灭纳粹主义,并将重建德国法院系统视为达到这一目的的重要一步。1945 年 12 月的盟国管制理事会第 10 号法规授权德国法院,判决德国市民在战时对其他德国国民或无国界人士的罪行。因此,占领军将安乐死的罪行 – 受害者和罪犯主要为德国国民 – 交由新重建的德国法庭审判。这些审判构成了战后早期的首批德国全国性审判。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西德)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东德)成为独立国家后的几十年间,它们都继续对纳粹时期的被告进行了审判。至今,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旧称西德,现为统一后的德国)一共举行了 925 次审判,对国家社会主义者时期犯罪的被告进行审判。许多反对人士批评德国的审判,特别是那些在二十世纪 60 至70 年代举行的审判,因为它们对年老的被告或发布高级命令的被告开脱罪行或判决较轻。

二战后的多年内,许多在二战时被德国占领的国家或协助德国人迫害公民特别是犹太人的国家也还举行了国家审判。1945 年后的几十年间,波兰、前捷克斯洛伐克、苏联、匈牙利、罗马尼亚和法国等国家审判了数千名被告 – 有德国人,也有当地的纳粹帮凶。早在二战结束之前的 1943 年,苏联就对本地的纳粹帮凶进行了首次审判,即克拉斯诺达尔 (Krasnodar) 审判。波兰最著名的战后全国性审判可能属 1947 年在克拉科夫 (Krakow) 举行的审判。这些审判对奥斯威辛集中营的许多主要官员做出了判决,并将奥斯威辛集中营的司令官鲁道夫·胡斯 (Rudolf Höss) 和其他人判处死刑。对德国罪犯的最著名的国家审判之一是在耶路撒冷进行的审判:1961 年,在以色列法庭对欧洲犹太人驱逐事件的重要策划者阿道夫•艾希曼 (Adolf Eichmann) 的审判引起全球的关注,并认为其有利于让战后的新一代关注大屠杀罪行。

遗憾的是,许多纳粹时期的罪犯还没被审判或处罚。多数情况下,犯有国家社会主义罪行的德国罪犯恢复了他们在德国社会的正常生活和工作。时至今日,追捕德国和轴心国战犯的行动仍在进行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