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后审判如何塑造国际司法?
大屠杀的后果提出了在大规模暴行和种族灭绝之后寻求正义的问题。二战的同盟国为建立国际法庭来惩罚战时犯罪的个人提供了一个重要的、高度公开的模式。
探讨这个问题,了解战后如何定义和审判罪行,以及这些基础工作如何影响了未来的国际司法方式。
第二次世界大战同盟国——英国、法国、苏联和美国——在纽伦堡建立了国际军事法庭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IMT),为未来提供了一个重要模式。1945年11月20日至1946年10月1日期间,国际军事法庭审判了22名幸存的纳粹德国前领导者(独裁者阿道夫·希特勒和党卫军头目海因里希·希姆莱在战争结束时自杀)。法庭判处19人有罪,并宣布3人无罪。1945年8月8日,同盟国签署了《纽伦堡宪章》,规定了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的三类罪行:
- 危害和平罪,包括策划、准备、发动和进行侵略战争,以及密谋实施上述任何行为;
- 战争罪,包括谋杀、虐待和驱逐平民充当奴役,谋杀和虐待战俘,杀害人质及掠夺和肆意破坏;
- 反人类罪,具体包括谋杀、灭绝、奴役、驱逐或非人道对待平民,以及基于政治、种族或宗教理由实施迫害。
《纽伦堡宪章》指导国际军事法庭进行公平审判,并赋予被告某些正当程序权利,这包括聘请法律顾问、盘问证人、出示证据和证人的权利。国际军事法庭检察官以4项罪名指控被告,其中第一项指控是共谋实施战争罪、反人类罪和危害和平罪。被告不得以服从上级命令或行使国际法赋予主权国家的权力为由,逃避罪责。
除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外,纽伦堡的一个美国军事法庭还就《纽伦堡宪章》中规定的罪行对德国领导人进行了另外十二次审判。1946年在东京成立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也根据《纽伦堡宪章》的规则审判了日本领导人。
批评意见
部分批评者称审判为“胜者者的正义”,因为同盟国只审判战败的敌人。同盟国并没有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类似的审判。批评者还指出,给予被告的“正当程序”权利不如民事法庭所授予的权利广泛。有些人还认为,“危害和平罪”和“反人类罪”的指控是不公正的,因为这些行为在实施时并没有被认为是国际罪行。
“反人类罪”的指控尤其受到了批判。它的定义意味着轴心国领导人可能因其政府对本国公民采取的行动而受到审判。这违反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即国际法未规定主权国家如何对待其国民。
还有人批判战后法庭在程序和国际罪行定义方面限制过多。特别受到指责的是,法庭决定只审理与战争有关的反人类罪。国际军事法庭没有考虑德国针对德国人或在战前几年犯下的反人类罪。尽管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期间提到了“种族灭绝”这个新造的术语,但它并非被起诉的罪名之一,强奸和性暴力也不在其中。此外,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检察官主要依赖德国文件作为证据,这使他们遭到了批判,认为他们在司法程序中排除了受害者的声音。
联合国承认《纽伦堡宪章》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
1946年,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作出判决后,联合国 (United Nations, UN) 一致承认该判决和《纽伦堡宪章》为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联合国承认的主要“纽伦堡原则”是:
- 危害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类罪是国际法规定的罪行;
- 任何个人,即便是政府领导人,只要犯有国际罪行,都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 对国际罪行的惩罚应根据事实和法律,通过公正审判来确定;
- 服从上级命令行事的国际罪行实施者仍需对罪行承担法律责任。
除“纽伦堡原则”以外,联合国在战后初期还批准了各种公约、条约和宣言。联合国旨在制定一套国际法体系,以保护全人类的和平和安全,并惩罚威胁和平与安全的行为。1948年12月,联合国通过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1949年,联合国成员国批准了新的《日内瓦公约》。《日内瓦公约》取代了二战前为国际武装冲突中的战斗人员提供保护的公约。除了扩大先前的保护范围,新公约首次规定了对平民的保护。成员国还针对国内武装冲突(如内战)制定了规则。
在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后,联合国试图制定一部普遍适用的国际罪行法典,并建立一个常设国际法庭来审判这些罪行。冷战的紧张局势阻碍了这些努力长达50年之久。在此期间,国际罪行仍大规模地发生。
直到20世纪90年代,联合国才同意设立“特设”国际法庭,审判在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种族冲突期间犯下战争罪、反人类罪和灭绝种族罪的罪犯。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不同,南斯拉夫法庭和卢旺达法庭为民事法庭,而非军事法庭,其检察官或法官也并非来自被卷入冲突的国家。他们首次判定了灭绝种族罪,并确定强奸和性暴力可被指控为战争罪和反人类罪。
更多的冲突催生了结合国内和国际人员及法律的特别“混合”法庭。2012年,塞拉利昂特别法庭确证了在纽伦堡开创的先例。该先例规定,即使是国家元首也可能被判犯有国际罪行。它判定利比里亚前总统查尔斯·泰勒犯有战争罪和反人类罪。
纽伦堡对国际法的早期影响
这些法庭的审判开创了重要的判例。在此之前,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仅限于规范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纽伦堡宪章》通过设立“危害和平罪”和“反人类罪”这两项新罪行,确立了国际法也应保护个人免受国家支持的侵略、谋杀、虐待和迫害。此外,纽伦堡和远东的军事法庭审判在一些国家犯下的罪行意味着,对国际罪行的起诉不必在罪行发生国的法院进行。以色列利用这一普遍管辖权概念,1961年在耶路撒冷法庭审判了阿道夫·艾希曼。
欧洲、亚洲和太平洋国家的国内法庭对数千名轴心国罪犯的战争罪审判进一步强化了个人可对战时暴行负责的原则。
以《纽伦堡宪章》为基础的1998年《罗马规约》
1998年,联合国部分成员国通过了《罗马规约》。《罗马规约》将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等国际罪行编纂为法典。它还设立了一个常设国际刑事法庭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ICC) 来审判罪犯。除灭绝种族罪外,《罗马规约》增加了《纽伦堡宪章》定义为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的行为,将酷刑、性暴力和种族隔离等纳入其中。《罗马规约》规定,在和平时期和武装冲突期间都可能犯下违反人类罪。根据《罗马规约》,被告享有比《纽伦堡宪章》规定的更多的正当程序权利。除了检察官提供的证据外,也允许受害者提供证据。
国际刑事法庭于2002年开始运作。2010年,签署《罗马规约》的国家就侵略罪这一国际罪行的定义达成一致。从2018年开始,这一罪行被纳入国际刑事法庭的管辖范围。目前,已有123个国家认可《罗马规约》并承认国际刑事法庭的管辖权。尚未通过《罗马规约》的国家包括中国、俄罗斯和美国。
如今,国际刑事法庭、数个混合法庭和部分国家的国内法院正在将犯罪者绳之以法。如果没有《纽伦堡宪章》及其审判提供的高度公开的模式,这些追究犯罪者的国际罪行责任的努力就不可能发生。正如纽伦堡检察官本杰明·费伦茨 (Benjamin Ferencz) 所写,纽伦堡审判播下了
“未来法律秩序的种子,其基础是人道主义考量,将所有人视为人类同胞,皆有权享有平等的尊严与和平。”
然而,世界各地仍持续存在国际犯罪,犯罪分子很少受到法律制裁。尽管在完善国际刑法体系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但在纽伦堡播下的种子尚未完全开花结果。
批判性思维问题
寻求正义是否为时已晚?
除了军事参与者,还有哪些专业人员在大屠杀后被指控罪行?有没有其他专业人士在其他种族灭绝审判中被起诉?
国际法庭的优缺点是什么?国家法庭有哪些优缺点?
一个国家过去的遗留问题会影响在冲突和大规模暴行后伸张正义的努力吗?国家的野心能侵蚀对正义的追求吗?
为什么记录大规模暴行和种族灭绝很重要?审判中使用了哪些不同类型的资料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