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
背景
从 1942 年冬开始,各盟国政府宣布了他们惩治纳粹战犯的意愿。
1942 年 12 月 17 日,美国、英国和苏联的领导人正式发布第一份联合声明,认定纳粹对犹太人的大规模屠杀,并设法起诉那些需要对针对平民暴行负责的人。虽然一些政治领袖主张立即处决而非审判,但最终盟军决定召集国际军事法庭。用科德尔·赫尔 (Cordell Hull) 的话说,“经过这样的法律程序所作出的定罪将能经受历史的判断,这样德国人将无法宣称他们是被迫承认战争罪行。”
1943 年 10 月,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英国首相温斯顿·丘吉尔以及苏联领导人约瑟夫·斯大林共同签署莫斯科声明,声明在休战时,应将对战争罪行负责的人员遣送回其犯罪所在的国家,并根据相关国家的法律进行审判。没有具体犯罪地理位置的主要战犯将根据盟军政府的联合决策判罪。
国际军事法庭
战后最著名的战争罪行审判是国际军事法庭对主要德国军官的审判,于 1945 年 11 月 20 日在德国的纽伦堡正式开庭,距德国投降仅仅只有六个半月。1945 年 10 月 18 日,国际军事法庭的首席检察官们宣读了对 24 名纳粹首要官员的起诉书。对这些官员提起的四项指控分别是:
1. 共谋反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
2. 反和平罪
3. 战争罪
4. 违反人道罪
四大盟国中的每个国家 — 美国、英国、苏联和法国 — 都派出了一名法官和一支检察队伍。英国大法官杰弗里·劳伦斯担任法庭主审法官。审判规则基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协调的结果。
一队译员为整个诉讼程序提供英语、法语、德语和俄语四种语言的同声传译。
被告
长久辩论之后,选择了 24 名被告人作为纳粹外交、经济、政治和军事领导的代表。
阿道夫・希特勒、海因里希・希姆莱和约瑟夫・戈培尔在战争结束前自杀,没有列入审判。国际军事法庭决定不对他们进行死后审判,以免造成他们似乎还活着的印象。
实际上,只有 21 名被告出庭。德国工业家古斯塔夫·克虏伯 (Gustav Krupp) 包含在最初的起诉名单中,但他年事已高,健康状况也每况愈下,预审时决定将他排除于诉讼之外。纳粹党委书记马丁·鲍曼 (Martin Bormann) 在未到庭的情况下受审和定罪。罗伯特·莱伊 (Robert Ley) 于审判前夕自杀。
指控
国际军事法庭以反和平罪、战争罪及违反人道罪起诉被告人。国际军事法庭将违反人道罪定义为“谋杀、灭绝、奴役、放逐...或基于政治、种族或宗教立场进行的迫害。”
后又追加第四项共谋罪指控,目的在于 (1) 涵盖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国内纳粹法律下的罪行和 (2) 让以后的法庭拥有起诉任何隶属于已知犯罪组织的任何个人的司法管辖权。因此,国际军事法庭也起诉了几个被认为犯下了罪行的纳粹组织,分别是:第三帝国内阁、纳粹党领导集体、党卫军 (SS)、保安处 (SD)、国家秘密警察(盖世太保)、冲锋队 (SA) 以及德国武装部队总参谋部和最高指挥部。
被告有权选择自己的法律顾问。
判决
美国首席检察官罗伯特・杰克逊决定以纳粹分子自己编写的大量文件而不是目击证人的证言为依据进行辩论,这样他人就无法指责审判是依据有偏见或污点的证言。出席纽伦堡审判的目击证人向我们揭露了大屠杀中的细节,包括奥斯维辛集中营的屠杀机制、华沙隔都的毁灭以及约六百万犹太受害人。
法官们于 1946 年 10 月 1 日宣布判决。需要四位法官中有三位支持才能定罪。
十二名被告被判死罪,其中包括约阿希姆·冯·里宾特洛甫 (Joachim von Ribbentrop),汉斯·弗兰克 (Hans Frank),阿尔弗雷德·罗森伯格 (Alfred Rosenberg) 和尤利乌斯·施特莱彻 (Julius Streicher)。他们在达豪 (Dachau) 被处绞刑并火化,骨灰撒入伊萨尔河。赫尔曼・戈林 (Hermann Goering) 在行刑前夜自杀,逃过了刽子手的绞索。国际军事法庭将三名被告判为终身监禁,四名被告判为 10 到 20 年不等的监禁。三名被告宣告无罪。
其他审判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只是几场战争罪行审判中最早和最为著名的一场。每天都有 400 余人以及来自 23 个不同国家的 325 名通讯记者出席诉讼庭讯。
在 1945 年之后的战争罪审判中,大部分都涉及到官衔较低的官员和军官。这部分人包括集中营守卫人员和司令官、警察、特别行动队(流动屠杀分队)成员以及参与药物实验的医生。战争刚结束后的几年间,这些战犯由军事法庭审判,分别在德国和奥地利的英美法苏占领区以及意大利进行。
1946 年 10 月 17 日,也就是国际军事法庭的被告们被处决仅一天后,杜鲁门总统任命特尔福德·泰勒 (Telford Taylor) 为新的美国首席战争罪检察官。他继续在 12 场审判中分别起诉了 183 名德国高级官员。这些美国军事法庭审判经常被统称为纽伦堡后续审判。盖世太保和党卫军成员以及德国工业家因参与实施纽伦堡法案、“雅利安化”、大规模枪杀集中营中的犹太人、别动队枪杀以及驱逐等罪行而受到审判。
其他战犯由其罪行发生国的法庭进行审判。1947 年,波兰法庭判处奥斯威辛集中营司令官鲁道夫·胡斯 (Rudolf Hoess) 死刑。在西德法庭上,很多昔日的纳粹份子并未得到严处,因为高层往往对纳粹战犯采取宽松的政策。一些纳粹罪犯因此在德国恢复正常的生活,尤其是在商界。
纳粹猎人(例如西蒙·维森塔尔[Simon Wiesenthal]和 贝娅特·克拉斯菲尔德[Beate Klarsfeld])也对纳粹犯人进行了追捕,导致战后从德国逃跑的纳粹分子被逮捕、引渡并接受了审判。对阿道夫·艾希曼 (Adolf Eichmann) 的审判于 1961 年在耶路撒冷举行,该审判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
然而仍有许多战犯漏网,从未受到审判或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