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羞辱
在第三帝国统治的十二年间 (1933-1945),纳粹官员和组织对德国和纳粹占领国个人进行了公开羞辱。纳粹选择犹太人和其他违反种族法的受害者为羞辱对象。例如,犹太男子经常被强行剃光胡须,还要遭受体罚。
关键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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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公民、警察、军队以及党卫军官兵都参与了这些暴行,不论男女老幼皆成为羞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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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羞辱性事件是为了让受害者难堪,同时传达或强化有关纳粹种族意识形态和权力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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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纳粹统治下,羞辱已经融入日常生活,同时也是重大事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德奥合并 (Anschluss) 和“水晶之夜”(Kristallnacht)。
背景和环境
耻辱是人类最强烈的情绪之一,会引起羞耻感和被侮辱感。羞辱他人指不尊重一个人的基本人权,侵犯其尊严。1纳粹对犹太人和其他受害者的羞辱并非偶然,而是纳粹种族主义压迫计划的内在组成部分。纳粹使用羞辱手段,不仅是为了贬损受害者,同时也是为了向德国公民和纳粹占领区的民众强化种族阶层的教育。由于是公开羞辱,它进一步对任何违反纳粹种族法的人都起到了警告作用。此外,纳粹深知羞辱的威力之大,因为许多德国政客都将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签订的《凡尔赛和约》视为对德国整个国家的羞辱。
纳粹的公开羞辱有三个主要目的。
- 第一,加剧纳粹受害者的痛苦;
- 第二,公开羞辱可以告诫德国民众,反对纳粹党有很大风险;
- 最后,它用一种可见的侮辱受害者的方式,在纳粹和受害者之间制造绝对区隔。通过这种方式将自身与受害者区分开来,纳粹得以更轻易地对那些本与之无异的人实施可怕的暴力行径。
1971年,英国记者基塔·瑟伦利 (Gitta Sereny) 向特雷布林卡指挥官弗朗茨·施坦格尔 (Franz Stangl) 询问羞辱受害者的目的:“为什么?既然无论如何他们(纳粹)都要杀死他们(受害者),那么这一切羞辱的意义何在?为何要如此残忍?”施坦格尔回答道:“为了培养那些具体执行政策的人,使他们能够完成自己的任务。”2
个人羞辱

许多羞辱都发生在个人层面,纳粹挑出一两个人进行羞辱,通常是为了惩罚所谓的“种族亵渎”。这类案例往往涉及“跨种族”恋爱关系,如与所谓“劣等种族”犹太人、斯拉夫人交往或通婚的“雅利安人”。
1941年,在德军占领下的波兰西里西亚的施泰因多夫(即今圣希纳瓦·奈斯卡,Ścinawa Nyska),官员发现了一对波兰和德国青少年之间的恋情。布罗妮娅(Bronia,姓氏不详)是一名16岁的波兰强制劳工,在纳粹占领下的一家波兰农场工作。格哈德·格雷斯霍克 (Gerhard Greschok) 是在同一农场工作的19岁德国青年。由于纳粹种族政策禁止德国人和波兰人之间发生关系,当地官员在大庭广众之下组织了一场针对布罗妮娅和格哈德的仪式性羞辱。两人赤脚游街示众,被迫戴上写有“我是波兰猪”(布罗妮娅)和“我是民族叛徒”(格哈德)的牌子。他们的头发被剃光,作为惩罚,布罗妮娅被送往集中营,格哈德则被送往东部前线。
犹太人也经常成为这类个人羞辱的目标。1933年,一位名叫迈克尔·西格尔 (Michael Siegel) 的犹太律师代表他的犹太客户马克斯·乌尔费尔德 (Max Uhlfelder) 向慕尼黑警方报案。在警察局,西格尔遭到党卫军成员的殴打。之后,冲锋队剪掉西格尔的裤子,让他光着脚在慕尼黑游街示众。西格尔的脖子上也被挂上牌子,表示再也不会向警方投诉。随后,西格尔在街上被冲锋队追捕的照片出现在美国报纸上。
其他形式的羞辱则专门针对犹太人的身份象征。许多信教的犹太男性留有胡须和侧髻,受到羞辱时被强行剃除,头发也被剃光。有的犹太人则被迫与犹太教仪式用品一同拍照,包括祈祷披巾 (tallitim) 和经文护符匣 (tefillin),或者被迫摘下传统的基帕。有时羞辱会变本加厉,强迫犹太人相互贬低,例如让一名犹太人剃掉另一名犹太人的胡须,以此加重羞辱感。
德奥合并和“水晶之夜”
羞辱也是一些有组织公共事件中的关键手段,如德奥合并和“水晶之夜”。1938年3月,德国在精心策划下吞并了奥地利,史称德奥合并。对奥地利犹太人群体的公开羞辱,是德奥合并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以展现新政权的威权和立场。在维也纳,犹太人被强迫跪在地上用手擦洗街道,而纳粹官员和附近居民则在一旁观看。整个战争期间,此类情况在各地城镇反复上演,包括强迫犹太人进行体能训练等其他羞辱形式。另外一例是奥地利纳粹分子强迫两名犹太人在维也纳的犹太商铺门面上涂写“Jude”字样(德语,意为犹太人)。
羞辱犹太人也是1938年11月国家组织的大迫害“水晶之夜”的核心内容。这场集体迫害本身就是一种羞辱,旨在昭示犹太人所遭受的排斥与脆弱处境。犹太教堂、犹太企业和其他犹太财产被彻底摧毁。纳粹闯入犹太人的住所,肆意劫掠、破坏财物。“水晶之夜”期间,犹太男子被捕后和被驱逐之前,被迫在武装警卫的押解下游街示众,让家人和邻居亲眼目睹这一屈辱场景。

制度和体制性的羞辱
羞辱渗透到纳粹国家及其机构的各个方面。根据《纽伦堡法案》(1935年)和类似的反犹法规,犹太人被全面排斥在德国的日常生活之外,这种方式既是羞辱也是惩罚。犹太人被要求在衣服上佩戴大卫之星,作为视觉上的区分标志。新规对犹太人实行宵禁,限制他们购物和使用公共交通的时间和地点。长凳和其他公共设施也被区分开来,有些标有“Only for Aryans”(只供雅利安人使用)或“Forbidden to Jews”(禁止犹太人使用)的字样,有些则用“J”字母字样标记为犹太人专用。
犹太人聚集区和集中营本质上也是一种羞辱。由于环境拥挤、食物匮乏、卫生条件恶劣,犹太人聚集区的条件极度恶劣。犹太人聚集区的生活干扰了正常的家庭结构,破坏了传统的性别角色,当人们不再能够像过去那样供养和保护家人时,往往会产生羞耻感。
集中营则进一步加剧了犹太人聚集区的耻辱感,这里实施新的羞辱形式,凸显个体的无能为力。集中营的设计旨在剥夺人的个性,贬低囚犯的人格,而集中营也成功地实现了这一目的。受害者的头发被剃光,普通衣服被换成不合身的囚服,有时还会在身上刺上识别号码。囚犯的个人隐私被剥夺,食物受到严格限制,卫生条件也极为有限,囚犯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受他人控制。集中营官员则利用一切机会告诫囚犯,使其意识到这种控制。这不仅是为了羞辱囚犯,也旨在炮制德国宣传中描述的所谓低等人,继而制造出纳粹主义声称要消灭的威胁。
脚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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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otnote reference1.
埃弗林·林德纳:《制造敌人:羞辱与国际冲突》。康涅狄格州西波特市:普雷格安全国际出版社,2006年,第xiv-xv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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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otnote reference2.
基塔·瑟伦利:《深入黑暗:审视良心》。纽约:兰登书屋,1974年,第101页。原文为斜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