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强制绝育:纳粹迫害的一种形式
强制绝育是纳粹迫害的主要形式之一,也是纳粹分子实施种族灭绝的一种手段。1933年至1945年间,纳粹德国政权对数十万人实施了强制绝育。纳粹认为这些人属于“劣等种族”或者存在“生物学缺陷”。其目的是阻止这些人将所谓的劣等种族或遗传特征传给后代。
关键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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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粹时期遭强制绝育的群体包括:有精神或身体残疾者、罗姆人和其他被贬称为“吉普赛人”的群体,德国境内的黑人和混血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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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纳粹德国,输精管结扎术是对男性绝育的常用方法;输卵管结扎术则是对女性绝育的常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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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奥斯维辛和其他集中营,医生们未经数百名囚犯同意,便对其进行了非人道的实验性绝育手术。
强制绝育是纳粹迫害的一种形式,也是纳粹实施种族灭绝的一种手段。绝育是一种使人丧失生育能力的医疗程序。强制绝育是指在未经当事人正当同意的情况下对其实施该医疗程序。
1933年至 1945年间,纳粹德国政权对那些被视为“劣等种族”或存在“生物学缺陷”的人实施了强制绝育。纳粹的目的是阻止这些人将所谓的劣等种族或遗传征质传给后代。纳粹政权强行对数十万人实施了绝育。被强制绝育的人群包括德国境内的残疾人、罗姆人以及黑人。纳粹领导人认为,这些群体对“雅利安”种族的健康、强盛和纯洁构成了威胁。
在纳粹德国,输精管结扎术是对男性绝育的常用方法;输卵管结扎术则是对女性绝育的常用方法。纳粹政权还对一些被指控为同性恋或犯有特定性犯罪的男性实施了阉割。二战期间,党卫军医生在奥斯维辛和拉文斯布吕克集中营对囚犯进行了非人道的绝育实验。
如今,根据国际法,强制绝育可作为战争罪或危害人类罪予以起诉。
强制绝育:优生学的工具
强制绝育是优生学的一种工具。二十世纪初,优生学曾是一个热门的科学研究领域。该领域主张通过选择性繁育来改善社会。优生学的支持者和实践者被称为优生学家。如今,优生学这一领域已基本被推翻。
优生学家认为,诸如犯罪和贫困等社会问题源于遗传因素,而非环境因素。他们试图找出这些问题的遗传根源,并提出了生物学解决方案。方案之一就是对那些被视为有犯罪倾向、基因劣等或道德败坏的人实施绝育。许多优生学家主张自愿或强制性绝育,以防止他们认为劣等的个体繁衍后代。
纳粹德国政权(1933年至1945年)采纳了优生学。纳粹利用强制绝育等优生学工具,来针对那些他们认为在种族或生物学上劣等的人群。
纳粹《遗传健康法》与对残疾人的强制绝育
1933年7月14日,纳粹独裁政权颁布了《预防遗传病后代法》(Gesetz zur Verhütung erbkranken Nachwuchses,简称“遗传健康法”)。该法规定,凡被认定患有法律中列出的九种假定为遗传性疾病之一者,均必须接受强制绝育。法律中列出的疾病包括:
- “先天性智力低下”;
- 精神分裂症;
- “循环性(躁郁)精神病”[即今天所称的“双相情感障碍”];
- 遗传性癫痫;
- “遗传性圣维特斯舞蹈症(亨廷顿舞蹈症)”[即今天所称的“亨廷顿病”];
- 遗传性失明;
- 遗传性耳聋;
- 严重的遗传性身体畸形;以及
- “严重酗酒”。
该法的目的是防止患有这些疾病的婴儿出生。
纳粹政权统治下,“先天性智力低下”(“angeborenem Schwachsinn”)这一诊断被广泛适用。该政权将那些被认为行为不符合社会规范,或无法通过所谓智力测试或社会适应性测试的人,都归入这一类别。许多被警察或社会工作者贴上“反社会”标签的人,都被纳粹以“智力低下”为由强制绝育。这些人中包括德国的黑人、混血儿以及罗姆人。
特别遗传健康法庭
根据《遗传健康法》,个人可以自愿申请绝育。但他们也可能被他人提名。医生、公共卫生官员、医疗保健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员会提交他们认为应该接受绝育者的名单。每个案件都会被提交到一个特别遗传健康法庭(Erbgesundheitsgericht,EGG)进行审理。这些法庭由一名法官、一名公共卫生医生和一名外部专家医生组成。法庭为绝育措施披上了正当法律程序的外衣,但在绝大多数案件中,法庭最终都做出了支持强制绝育的裁决。
一旦法庭裁定支持强制绝育,经批准的医生便会执行手术。如果患者拒绝接受手术,警察可以强制其执行。数百人(其中多数为女性)因这些强制绝育手术而死亡。
据估计,总计约40万德国人根据该法律被强制绝育。
纳粹德国对黑人和罗姆人的法外强制绝育
纳粹德国政权还对一些人实施了法外强制绝育,即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强制绝育。这一群体包括黑人、混血儿以及罗姆人。
对德国黑人和混血儿的法外强制绝育
纳粹政权强行对德国数百名黑人和混血儿实施了强制绝育,因为纳粹希望阻止这些群体繁衍后代。他们试图阻止所谓的“种族混合”。
1930年代,盖世太保实施了一个秘密项目,协调对莱茵兰地区一群混血儿童(被贬称为“莱茵兰杂种”,德语为“Rheinlandbastarde”)进行强制绝育。作为行动的一部分,截至 1937 年底,医生们强行对至少 385 名儿童和青少年实施了绝育。由于绝育缺乏法律依据,受害儿童的家人是被迫同意的。
二战期间(1939年至1945 年),纳粹政权还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德国境内数量不详的黑人和混血儿实施了强制绝育。
对德国罗姆人和辛提人的强制绝育
纳粹德国政权以种族和生物学为由,对约2千500名罗姆人实施了强制绝育。其中约500例绝育手术是依据《遗传健康法》进行的。这些手术通常是在警方建议下,或是在分娩或接受医疗治疗后进行的。
随着二战爆发,纳粹德国政权在法律框架之外对罗姆人实施强制绝育的行径日益猖獗。德国当局对被贴上“吉普赛人混血儿”(“Zigeunermischlinge”)标签的人实施强制绝育,而非将他们驱逐至奥斯维辛。1945年初,弗朗茨·卢卡斯 (Franz Lucas) 医生在拉文斯布吕克男子集中营,对约40名罗姆裔德国退伍军人实施了绝育手术。罗姆人在集中营还遭受了残酷的绝育实验。
纳粹德国的阉割
纳粹德国的司法体系还将阉割作为一种法律实践。自1933年底起,法院可下令对某些性犯罪者实施强制阉割。1935年,《遗传健康法》的一项修正案规定,被判定犯有某些特定性犯罪的男性可以选择“自愿”阉割。根据该修正案,这一选择将使犯罪者能够“摆脱可能导致进一步犯罪的堕落性冲动”。这项修正案适用于被控违反第175条法规的男子。第175条是德国将男性间发生性关系定为刑事犯罪的法律条文。在某些情况下,根据该条款入狱的男子若自愿接受阉割,可以获得提前释放。
集中营的囚犯绝育实验
二战期间,医生们在集中营进行了医学实验。其中许多实验极其痛苦和致命,并且是在未经数千名囚犯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强制绝育便是这些实验之一。
自1942年起,妇科研究医生卡尔·克劳贝格 (Carl Clauberg) 博士在奥斯维辛集中营建筑群进行了医学实验,意图开发一种非手术的大规模绝育方法,并将数百名(主要是犹太)女性作为实验对象。克劳贝格博士将毒素注入她们的输卵管,导致输卵管粘连闭合。这些化学绝育手段常导致剧痛、败血症、器官衰竭乃至死亡。随着苏联军队逼近奥斯维辛,克劳贝格转移至拉文斯布吕克集中营。在那里,他继续对罗姆裔囚犯进行绝育实验。
党卫军军官霍斯特·舒曼 (Horst Schumann) 博士也在奥斯维辛进行了绝育实验。他使用X光机,通过将犹太囚犯(无论男女)的生殖器官暴露在X射线下,以此对其实施强制绝育。X射线造成的辐射烧伤和身体损毁会引发剧烈疼痛,这些实验本身则时而导致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