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纳粹党纲
纳粹党纲包含25点,概述了该运动的政治目标。阿道夫·希特勒参与起草了该纲领,并于1920年2月24日在德国一家啤酒馆的集会上进行了介绍。
关键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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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粹党纲包括反犹主义和德国民族主义的极端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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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粹党从未修改过党纲,尽管他们并非始终对所有25点纲领都同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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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粹党在德国执政后,将党纲中提出的一系列诉求付诸实践。
本文探讨纳粹党纲及其与纳粹意识形态的关系。意识形态是一套关于世界运行规律的信念体系。纳粹意识形态具有种族主义、反犹主义和极端民族主义的特征。这些思想驱使纳粹分子追求激进的目标,包括在大屠杀中大规模屠杀犹太人。
纳粹党纲(中文翻译如下)是一份25点纲领,概述了纳粹运动的政治目标。它结合了极端民族主义、极端反犹主义、对资本主义的批判以及社会政策,主张在德国建立一个强大的威权国家。
纳粹党纲的制定与公布
纳粹党纲制定于1919年底至1920年初。当时,纳粹党的正式名称仍然是德国工人党(Deutsche Arbeiterpartei, DAP)。1920年,阿道夫·希特勒尚未成为该党领导人。尽管如此,他仍是党内非常重要的发言人和宣传员。希特勒与党内领导层合作起草了这一纲领。1920年2月 24 日,他在宫廷啤酒馆(德国慕尼黑一家著名的啤酒馆)举行的大型政治集会上介绍了该纲领。此后不久,德国工人党更名为民族社会主义德意志工人党 (Nationalsozialistische Deutsche Arbeiterpartei, NSDAP)。该党在中文里被称为纳粹党。
“不可改变”:1920年代和1930年代的纳粹党纲
希特勒在1921年成为纳粹党领导人。作为领袖,他多次重申该党对1920年纲领的承诺。在整个1920年代和1930年代初期,希特勒拒绝就纲领内容展开任何讨论,并明确反对任何改变纲领的企图。1925年8月,希特勒写道:“这份纲领不可改变。它唯有通过付诸实践才能得以完善。”
实际上,纳粹党并非始终对纲领中的所有25条都同样重视。在争取选民支持的过程中,纳粹党会侧重纲领的不同部分。他们会根据当时想要争取的特定群体,强调其意识形态的不同层面。
1933年希特勒上台后,纳粹德国政权实施了该纲领提出的许多要点。
纳粹党纲中的民族主义和外交政策
纳粹党纲要求重新定义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秩序,使之符合德国的利益。纳粹党概述了三大诉求:第一点,将所有德国人团结在一个德意志国家之下;第二点,推翻战后和平条约;第三点,获取领土和殖民地。希特勒后来将最后一点称为“生存空间”(Lebensraum)。这三个目标反映了纳粹党的极端民族主义和对国际合作的排斥。纳粹党将德国的霸权置于和平之上,并对邻国提出领土要求。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和期间,纳粹德国试图通过领土侵略来实现这些党派目标。此类领土侵略行为包括:
纳粹党纲中的反犹主义
纳粹党在其纲领中表达了极端的反犹主义。然而,“犹太人”(“Jude”)一词仅在第四条中只出现过一次。在第四条中,纳粹党呼吁基于种族(他们称之为“血统”)明确将犹太人排除在德意志民族之外。基于这些种族理由,该条款提议剥夺犹太人的德国国籍。在第五、第六和第七条中,纳粹党指出了具体措施,旨在剥夺犹太人享有的某些公民权利。
纳粹上台后,该政权通过颁布反犹法律来落实这些条款。第六条以1933年4月颁布《恢复职业公务员法》的形式得以实施。这项法律将犹太人逐出政府部门职位。第23条通过1933年10月颁布的《编辑法》得以实施。该法律禁止犹太人担任编辑和记者。1935年9月,纳粹政权通过《帝国公民法》将第四条的内容进行立法。该法是《纽伦堡种族法》之一,使纳粹党对公民身份的种族定义成为了德国法律。
该纲领的许多其他要点都隐含着反犹主义。第10、11、12、16 和18条中的经济诉求间接提到了犹太人。这些条款利用反犹主义的刻板印象,将犹太人描述成不劳而获的投机者和高利贷者。当时的大多数德国人都能轻易理解这些反犹暗示。此外,第七条和第八条宣布,在某些情况下,应将外国人(在这里指犹太人)强行驱逐出德国。这些关于驱逐的呼吁预示了纳粹从1938年起将犹太人驱逐出德国的行动。
最后,在第24条中,纲领提到了“犹太人的物质主义精神”。这种反犹主义的笼统论调套用了当时既有的宗教与经济刻板印象。
纳粹党纲中对资本主义的批判
1920年代初,纳粹党经常批评资本主义,但一旦掌权,纳粹政权大多选择与商业精英合作。
该党纲的第10-18条包含了反资本主义的要求,反映了该运动早期的意识形态。这些要求与当时德国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运动提出的要求相似。后来,这其中许多条款成为纳粹运动内部激烈冲突和争论的焦点。1920年代末至1930年代初,希特勒在讨好工业家和大企业主以及吸引工人阶级的政策与口号之间,维持着一种微妙的平衡。
纳粹党纲中的社会政策
纳粹党对制定具有民族主义色彩的社会政策很感兴趣。这意味着要制定政策和计划,以促进全体德国人民的发展和繁荣。这些理念的具体例子包括教育改革(第20条)、养老保险(第15条)以及旨在提高德国人身体素质和健康的计划(第21条)。
纳粹掌权后,政权确实将重点放在了教育、体能和健康方面。例如,希特勒青年团将体育和户外活动与纳粹意识形态相结合。同样,德国少女联盟也强调集体体育活动。其中一项活动是体操,德国卫生部门认为这项运动对女性身体的负荷较小,更适合帮助她们为未来成为母亲做准备。
纳粹党纲中的威权主义
纳粹党是反民主的。它反对魏玛共和国政府(1918-1933年),其第25条纲领提出以一种威权形式的政府取而代之。阿道夫·希特勒和纳粹党从未动摇过建立一个由强人领导的威权政府的意图。1932年,在纳粹党进行竞选活动时,希特勒断言:“我认为,如果不能用强有力的领导权威取代目前的民主议会制,我们民族 [Volk] 的未来将受到严重威胁。”
1933年1月希特勒被任命为总理后,他迅速采取行动摧毁德国的民主制度。到1934年8月底,希特勒已经建立了由他独揽大权的纳粹独裁统治。
原始资料译文
(25点纲领的中文翻译) 德文原文发表于《纳粹党的崛起:目击者报告》(Der Aufstieg der NSDAP in Augenzeugenberichten),1974年出版。)
民族社会主义德意志工人党 [Deutschen Arbeiter-Partei] 纲领的基本原则
德国工人党的纲领旨在具有期限。一旦纲领中宣告的目标得以实现,领导层将不再制订新目标——仅为了人为加剧民众的不满,借此维系政党的存续。
- 我们要求在民族自决权的基础上,将所有德国人团结在大德意志帝国之中。
- 我们要求德国人民在与其他国家的交往中享有平等权利,并废除《凡尔赛条约》和《圣日耳曼条约》。
- 我们要求获得土地和领土(殖民地),以养活我们的人民并安置我们过剩的人口。
- 只有民族成员 [Volksgenosse] 才能成为国家公民。只有具有德意志血统的人,才能成为民族的一员,无论其信仰如何。因此,犹太人不得成为民族的一员。
- 非公民只能作为客人在德国居住,并且必须遵守针对外国人的法律。
- 只有本国公民才享有对国家领导层和立法的投票权。因此,我们要求,无论在帝国、各邦还是更小的地方行政区,所有公职任命——无论职务性质为何——均只能由公民担任。
我们反对仅凭党派立场而不考量个人品行或能力来填补职位的腐败议会惯例。 - 我们要求国家将保障公民生计作为首要职责。如果无法养活全体国民,则必须将外国公民(非德国公民)驱逐出帝国。
- 必须阻止一切非德国人的移民。我们要求所有在1914年8月2日之后进入德国的非德国人必须立即离开帝国。
- 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 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必须是每个公民的首要职责。个人行为不得与集体利益相抵触,必须在社区框架内开展,并致力于公共福祉。
因此,我们要求: - 废除不劳而获的收入,打破利息的奴役。
- 鉴于任何战争都会要求一个国家付出巨大的生命与财产牺牲,从战争中牟取个人私利必须被视作对国家的犯罪。因此,我们要求没收所有战争利润。
- 我们要求将所有已组建为公司(信托)的企业收归国有。
- 我们要求大型工业企业实行利润分享。
- 我们要求广泛发展养老保险。
- 我们要求建立并维持一个健康的中产阶级,立即将大型百货商店公有化,并以低廉的价格出租给小商贩;在国家和市政采购中,应最大限度地优先考虑所有小商贩。
- 我们要求进行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改革,通过一项为公共目的无偿征用土地的法律;废除地租,并禁止一切土地投机行为。
- 我们要求对所有危害公共利益者予以严惩。普通罪犯、高利贷者、投机分子等,无论其信仰或种族如何,都必须处以死刑。
- 我们要求以德国普通法取代服务于物质主义世界秩序的罗马法。
- 国家必须考虑彻底重建我们的国家教育体系(旨在为每位有能力且勤奋的德国人提供接受高等教育并由此获得晋升的机会)。所有教育机构的课程必须与实际生活的要求相一致。学校的宗旨必须是从学生从展现智慧的最初迹象起,就通过学习公民事务树立国家观念。我们要求由国家出资,对贫穷家庭的资优儿童进行教育,无论其阶层或职业如何。
- 国家必须通过保护母亲和婴儿、禁止童工、通过立法规定强制进行体操和体育运动以增强体质,以及大力支持从事青少年体育训练的俱乐部,从而确保提高国民的健康水平。
- 我们要求废除雇佣军,组建人民军队。
- 我们要求依法打击蓄意的政治欺骗及其在报刊的传播。为促进德国民族报业的建立,我们要求:
- 所有德语报纸的编辑和撰稿人必须是本国公民;
- 未经国家明确许可,不得出版非德语报纸。此类报纸不得使用德语印刷;
- 法律应禁止非德国人通过资金参与或影响德国报纸,违反此法的惩罚应为查封任何相关的报纸,并立即驱逐涉案的非德国人。必须禁止出版不利于国家福祉的报刊。我们要求依法追究所有在艺术和文学领域腐蚀我们民族生活的倾向,并取缔违反这一要求的文化活动。
- 我们要求国家内所有宗教派别享有自由,但前提是它们不得威胁国家的生存,也不得冒犯德意志民族的道德情感。
本党本身主张积极的基督教,但不隶属于任何特定的教派。本党反对我们内部和外部的犹太—物质主义精神,并坚信,只有基于“集体利益高于自身利益”的原则,我们的民族才能从内部获得持久的健康。 - 为将本纲领的所有内容付诸实施,我们要求建立一个强大的中央帝国集权机构;要求赋予帝国中央议会对全国及其下属机构的绝对权威;并要求基于阶层与职业组建团体,以在德意志各州推行帝国通过的通用法案。
本党的领导人承诺将不遗余力地——必要时甚至牺牲生命——将本纲领付诸实践。
脚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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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otnote reference1.
这份原始资料的译文出自杰里米·诺克斯 (Jeremy Noakes) 和杰弗里·普里达姆 (Geoffrey Pridham) 编著的《纳粹主义,1919-1945年》第1卷《掌权之路,1919-1934年》(Nazism 1919–1945, Vol. 1, The Rise to Power 1919–1934)(埃克塞特:埃克塞特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4-16页。该译本的原文出自恩斯特·多伊尔莱因 (Ernst Deuerlein) 所著《纳粹党的崛起:目击者报告》(Der Aufstieg der NSDAP in Augenzeugenberichten) 一书中的德语版本(慕尼黑:德国平装书出版社, 1974年),第108-1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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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otnote reference2.
加粗文字部分与原文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