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作用
针对犹太人和其他群体的迫害并不仅仅是希特勒和其他纳粹狂热分子所为。纳粹领导人要求不同领域的专业人士提供积极的帮助或配合,而这些专业人士往往并不是信念坚定的纳粹分子。从政府官员到法官,公务员们帮助起草、实施和执行旨在剥夺犹太人权利、生计和财产的法律。
1933年纳粹掌权时,大多数德国公务员的观点都是保守的、民族主义的且专制的。在将政治对手清理出公务员队伍后,政府工作人员拥护纳粹的反共主义,拒绝接受魏玛共和国。他们认为纳粹政权是合法的,并且感到有义务“遵守法律”。他们大多数人并不是绝对的反犹主义者,但确实认为犹太人“与众不同”或“影响力太大”。
为帮助实施纳粹政策,政府各机构的公务员在其正常工作中起草了无数法律法令,逐步剥夺德国犹太人在1933年前作为平等公民所享有的全部权利。例如,这些措施对“犹太人”进行了界定,禁止“犹太人”和拥有“日耳曼血统”的人通婚,要求将犹太人从公务员和其他工作岗位上解雇,对“犹太财富”征收歧视性税收,冻结其银行资金,授权国家没收被驱逐犹太人的财产。
公务员们还起草了法律,规定对被诊断患有遗传性精神疾病以及精神和身体残疾的人实施绝育,并起草了经修订的刑法第175条,将一系列同性恋行为定为非法。
战争期间,另一个公务员群体——德国外交部的外交官——在与外国领导和官员的谈判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为纳粹政权意图驱逐这些国家的犹太人而奔走。
德国法官与其他公务员一样,持保守、民族主义和专制的观点,接受纳粹政权的合法性。1933年通过的新法律收回了魏玛共和国民主宪法赋予公民(包括少数群体)的政治自由、权利和保护,但法官们并未质疑这类法律的合宪性。在纳粹统治的年代,大多数法官不仅支持此类法律,同时以广泛且深远的方式解读法律,从而促进而非阻碍了纳粹政权执行其反犹和种族政策的能力。在涉及解除法律合同的案件中,例如那些关于员工与雇主关系的案件,法官很少行使通常赋予他们的解释权,朝着有利于犹太人的角度进行阐释。例如,在某违约案件中,法官将犹太人身份认定为“无能”,并将此作为从工作场所解雇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