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罪行?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战胜国盟军史无前例地成立了国际军事法庭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IMT),以追究纳粹德国领导人违反国际法的个人责任。纽伦堡法庭为新的国际刑法和问责制度奠定了基础,这一制度一直延续至今。
关键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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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8月,同盟国的四个主要国家签署了《纽伦堡宪章》(又称《伦敦协定》和《宪章》)。其中《宪章》设立了国际军事法庭 (IMT),审判对二战和大规模罪行负有责任的德国领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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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伦堡宪章》责成国际军事法庭公正审判犯有战争罪、反和平罪和反人类罪这三项具体罪行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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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联合国通过《纽伦堡宪章》的条款和国际军事法庭的判决,将其作为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宪章》和国际军事法庭所确立的原则和判例为今天的国际刑法奠定了基础。
在法律史上,从未有过这样的努力:将十年来的事态发展纳入单一诉讼的范围,涉及整个欧洲大陆、数十个国家、无数个人及事件。
——美国首席检察官罗伯特·H·杰克逊
国际军事法庭开庭陈述
聆听一段摘录
如今,有一整套国际刑法用于起诉大规模暴行的实施者。国际和国内法庭已审判了在一些国家犯下的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等罪行。这些国家包括前南斯拉夫、卢旺达、塞拉利昂和柬埔寨。该国际刑法体系以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 (IMT) 确立的判例为依据。
《纽伦堡宪章》
早在二战结束前,美国总统富兰克林·D·罗斯福、英国首相温斯顿·丘吉尔和苏联最高领导人约瑟夫·斯大林就在《莫斯科宣言》中宣布,大规模屠杀犹太人等暴行的实施者将由罪行发生地所属国家进行审判。三国领导人承诺,对于罪行无法与特定地理位置相联系的主要战犯,将由盟国政府共同决定刑罚。至于盟国将如何惩罚这些主要战犯,则无具体规定。丘吉尔和斯大林曾一度主张直接处决战犯。
1945年5月战争结束后,美国政府提议由一个特别法庭审判主要战犯。1945年8月8日,美国、法国、英国和苏联的代表签署了《伦敦协定》和《宪章》,也称《纽伦堡宪章》。根据协定,在德国纽伦堡设立国际军事法庭 (IMT),审判对二战和大规模罪行负有责任的德国领导人。《宪章》规定了国际军事法庭的规则和职能,界定了法庭将审判的罪行。
《宪章》的规定
《纽伦堡宪章》规定,同盟国中的每个大国——法国、英国、苏联和美国——都将为国际军事法庭指派一名法官和一名候补法官,所有裁决均需由四名审理该案件的法官以多数票通过。
《宪章》指示国际军事法庭进行公正审判,并赋予被告某些正当程序权利。这些权利包括由律师代理出庭的权利、交叉质询证人、呈交证据和传唤证人为其辩护的权利。
但《宪章》也明确指出,被告不得以服从命令为由逃避罪责。被告也不得声称,根据国际法,其作为主权国家官员所采取的行动不受起诉。
界定罪行
《纽伦堡宪章》(《伦敦协定》和《宪章》)授权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并惩罚为欧洲轴心国利益行事的个人或组织成员”犯下的以下任何罪行:
反和平罪——包括策划、准备、发起和发动侵略战争及密谋实施上述任何一种行为;
战争罪——“违反战争法律或惯例的行为”,包括杀害、虐待和驱逐平民为奴役,谋害和虐待战俘,杀害人质以及掠夺和肆意破坏;
反人类罪——其定义为杀害、灭绝、奴役、驱逐或非人道对待平民,并基于政治、种族或宗教原因对其进行迫害。
虽然对战争罪的指控是基于现有的国际惯例和公约,但反和平罪和反人类罪之前从未被界定为国际法中应受惩罚的罪行。《宪章》起草者认为,这两项新罪名的界定依据是二战前谴责侵略战争和反人类行为的的国际公约与宣言。
《宪章》还授权国际军事法庭确定犯下罪行的被告是否作为一个组织的成员行事。在这种情况下,国际军事法庭可判定该组织为犯罪组织。
国际军事法庭的指控和调查结果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22名德国领导人的审判始于1945年11月20日,于1946年10月1日结束。国际军事法庭不仅就《宪章》规定的三项罪行审判被告,还就第四项指控——共谋实施这三项罪行中的任何一项——对被告进行了审判。此外,法庭还审议了纳粹党或德国国家或军队的某些组织是否属于犯罪组织。
最终,国际军事法庭宣告3名被告无罪,另外19名被告被定罪。在这19人中,共12人被判处死刑。
国际军事法庭还判定以下组织为犯罪组织:纳粹党领导集体、盖世太保(即秘密警察)、保安部(即帝国党卫军保安局)以及党卫军。
国际军事法庭将反人类罪的定义仅限于在战争期间犯下的罪行,这意味着法庭不考虑战前犯下的反人类罪。
纽伦堡原则
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两个月后,联合国大会一致承认该判决和《纽伦堡宪章》是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根据该判决和《宪章》,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确定了一系列原则,以指导国际刑法的制定和实施。
这些主要的“纽伦堡原则”包括:
- 反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类罪是国际法规定的罪行;
- 任何犯下国际罪行的个人——甚至是政府领导人,都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 对国际罪行的惩罚应根据事实和法律,通过公正审判来确定;
- 国际罪行的实施者即便是服从上级命令行事,仍对该罪行负有法律责任。
自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后,国际刑法的范围已得到极大扩展。例如,1948年,联合国通过《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承认灭绝种族为国际罪行。此外,酷刑和性暴力等罪行也被列入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的行为清单。虽然国际刑法的体系不断壮大,但其执行仍有赖于《纽伦堡宪章》和国际军事法庭所确立的判例和原则。
脚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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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otnote reference1.
译自英语:“为了公正对待与本案有关的人员和国家,我必须提醒各位,有些困难可能会对本案产生影响。在法律史上,从未有过这样的努力:将十年来的事态发展纳入单一诉讼的范围,涉及整个欧洲大陆、数十个国家、无数个人及事件。尽管任务艰巨,但全世界都要求立即采取行动。这一要求必须得到满足,尽管可能要以精湛的技艺为代价。在我的国家,既定的法院遵循熟悉的程序,应用熟记于心的判例,处理当地和有限事件的后果,且极少在诉讼事件发生一年内就开始审判。然而,在不到八个月前,各位所在的这个法庭还是党卫军控制的敌军堡垒;在不到八个月前,我们几乎所有的证人和文件都还掌握在敌人手中。法律尚未编纂,程序尚未确立,法庭尚未存在,这里没有可用的法院,几百吨的德国官方文件没有一份经过审查,检察人员还未组建,在场的被告几乎还全部在逃,四个起诉国尚未联合起来对他们进行共同审判。我绝不否认,这个法庭所审理的这起案件,很可能存在研究不完整的问题,很可能不会成为任何一个起诉国通常希望支持的专业工作的典范。然而,它依然是一个完全适合我们要求你们作出判决的案件,至于其更全面的发展,我们将不得不留待历史学家去探究。”